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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卢兴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兴辉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兴辉,男,1976年1月10日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11月4日临时羁押于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同年11月10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兴辉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盈、被告人卢兴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兴辉于2012年4月15日,明知李某某(已判决)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而帮助李某某收取假证资料,次日至本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04号如家快捷酒店门前将2本伪造有大连市甘井子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证件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出售给靳洪业,双方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卢兴辉身上��获尚未出售的伪造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本。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兴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张某某、张某某1的供述、扣押清单笔录、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兴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了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的信誉,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刑罚处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兴辉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兴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量刑时予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兴辉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常忠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万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