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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曾玉兰诉荣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荣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玉兰,荣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荣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321行初1号原告:曾玉兰,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荣县人。被告:荣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荣县旭阳镇环城东路233号。法定代表人:杨泽荣,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春雷,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1号。法定代表人:郑小清,县长。委托代理人:徐勇,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玉兰诉被告荣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荣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本院认为,原告曾玉兰不是本案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玉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宋小勤人民陪审员  刘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胡馨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