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谈珠霞与雷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鄂1223执103号本院在执行谈珠霞与雷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雷水兵拒不履行本院(2016)鄂1223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雷水兵(女,湖北省崇阳县人,身份证号码:42232519690625002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