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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程业栋、徐玉萍与汪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乐,程业栋,徐玉萍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乐,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忠,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业栋,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萍,女,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汪乐与被上诉人程业栋、徐玉萍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6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汪乐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县,因此,本案应由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抵押权纠纷,因案涉抵押房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汪乐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