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詹生贵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08刑申3号詹生贵:你为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6)鄂08刑终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该裁定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形式不合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查明,一、关于你提出原审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本案证明你故意伤害吴开秀的证据,有被害人吴开秀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人黄兆林、张本金、高兴芳、张远珍、冯家乔的证言,吴开秀损伤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你故意伤害被害人吴开秀的事实。二、关于你提出的刑事鉴定书形式不合法的问题。经查,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由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公(京)鉴(活)字[2015]2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人程建国、李甫泽有湖北省公安厅授予的鉴定人资格,鉴定文书上盖有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专用章及二位鉴定人程建国、李甫泽的印章。鉴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规范。三、你申诉期间提交的证据“四张照片”,不能证明本案被害人吴开秀系劳动过程中自伤,不能推翻原审认定的你故意伤害吴开秀的事实。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