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陕煤建司四处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黄陵县田庄镇侯庄社区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黄民初字第005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执行借款1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2017)陕0632执61号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及表、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案件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现申请人刘利平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00503号民事调解书中2016年1月1日之前偿还1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