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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63郭克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克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刑初63号公诉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克加,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克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克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郭克加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L×××××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镇江市润州区润兴路与312国道十字路口,因琐事与其妻王某发生争执,后其妻王某报警而案发。经检验,被告人郭克加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ml。案发后,被告人郭克加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克加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郭克加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郭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车辆查询信息结果单等书证、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克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克加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克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本院根据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克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