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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丰吉与被执行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丰吉,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执51号申请执行人:周丰吉,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被执行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阿仁增。申请执行人周丰吉与被执行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甘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丰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16)甘09执51号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6年9月13日,被执行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执行通知确定的执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认为,本院(2016)甘09执51号执行通知书依据(2015)酒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作出的,但该项内容已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予以变更,本院(2015)酒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未生效,故(2016)甘09执5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向周丰吉支付案件款90.36万元及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撤销了(2016)甘09执51号执行通知书。周丰吉不服该裁定向甘肃省高院申请复议,经审查,甘肃省高院认为本院(2016)甘09执51号执行通知书将执行标的直接确定为90.36万,显属不当。驳回了周丰吉的复议申请。另查明:2016年4月11日,周丰吉依照(2015)甘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将采挖的15.9吨甘草种苗运送至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古浪县进行交付,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则以甘草种苗不符合种苗标准为由拒绝按照种苗价格进行收购,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至2016年4月15日,迫于无奈,周丰吉不得已只能以商品甘草价格每公斤2.5元交付给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16日,周丰吉再次将采挖的37吨甘草种苗运送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进行交付,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同样以甘草种苗不符合种苗标准为由拒绝收购。至2016年4月20日,周丰吉为减少损失只能将甘草种苗以商品甘草价格每公斤1.1元交售给当地一家收购公司,下余甘草种苗至今仍未采挖,且由于多种原因致使部分种苗死亡。依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甘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对于继续收购甘草种苗价款的问题,因甘草种苗后续收购未实际完成,不能确定具体价格,应根据甘草种苗的实际产量及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具体履行中确定。因申请执行人周丰吉与被执行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种植合同及延期合同收购最迟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根据种苗生产特性至2015年7月2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甘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已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种苗标准。截止2016年4月15日,周丰吉仅依照合同约定向被执行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交付甘草种苗15.9吨,虽因不符合种苗收购标准仅以商品甘草价格每公2.5元收购,但由于不符合种苗标准的原因是由被执行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不及时收购所致,故其收购的15.9吨甘草种苗应以合同约定的每公斤10元予以计算,价款为159000元。现已执行完毕,其余种苗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收购而无法交付,其产量及价格无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要求,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应当明确。甘肃省高院作出(2015)甘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执行内容并不明确,无法确定强制执行的范围,不具有可执行性。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周丰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福鸿审判员  金万平审判员  朱万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