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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5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姚映龙与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映龙,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5民初317号原告:姚映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雁飞,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广文,广东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蚁光明,广东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映龙与被告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映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被告林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蚁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映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刻付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8日利息为4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概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急需资金流转,于2013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原告于当日将现金200000元交付给被告。后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与被告签订《借款确认书》,确认上述借款本金为2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2%。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鉴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被告林江承认原告姚映龙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对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没有意见,现尚欠原告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投资失误,造成目前困难局面,没有能力还款。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姚映龙借款2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被告林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丽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