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与康前锋、李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康前锋,李菊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581号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住所地:白水镇白水寺村。法定代表人:乔明,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守德,信用社职工。被告:康前锋,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李菊华,女,汉族,生于1963年8月1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以下简称“快活信用社”)与被告康前锋、李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康前锋、李菊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康前锋、李菊华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康前锋、李菊华的起诉。审判员 母新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