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17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齐玉霞与周广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玉霞,周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786-1号原告:齐玉霞,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周广敏,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齐玉霞与被告周广敏提供劳务这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玉霞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齐玉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尚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