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袁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6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帅国棣,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奉新县宋埠镇。解除保全申请人:易金娥(系帅国棣之妻),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奉新县宋埠镇。被申请人:袁林,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奉新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帅国棣、易金娥与被申请人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袁林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帅国棣、易金娥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赣0921执保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易金娥、帅国棣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4月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帅国棣、易金娥以案件已判决驳回袁林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赣0921民初1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应解除对易金娥、帅国棣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帅国棣、易金娥银行存款230000元的冻结和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廖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