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苗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150号原告:苗某,女,生于1996年6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委托代理人:张某,男,生于1961年10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系陕西世纪领航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8年9月5日,汉族,住靖边县杨桥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黄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俊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