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1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温捡福与杜春华、张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捡福,杜春华,张风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3114号原告:温捡福,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生,住于都县。被告:杜春华,男,汉族,1975年4月19日生,住于都县。被告:张风贞,女,汉族,1984年11月28日生,住于都县。原告温捡福诉被告杜春华、张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捡福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捡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温捡福负担。审 判 长  肖庆华审 判 员  谢 君审 判 员  陈会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藤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