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鲁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李某某,李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408号申请执行人鲁某,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德苴乡。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8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弥渡县密祉乡。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女,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女。关于原告鲁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4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未果,现经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执4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