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兰与杨德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杨德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692号原告:张兰,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兰术琼(张兰母亲),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香茗路*号。被告:杨德蓉,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张兰与被告杨德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田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兰撤诉。审判员  刘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