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寿田与汪玉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寿田,汪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寿田。被执行人:汪玉莲。本院在执行王寿田与汪玉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汪玉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了银行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玉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