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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韩群才与张培军、梁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群才,张培军,梁波,郭庆泉,吕永忠,谭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789号原告:韩群才,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张培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现下落不明。被告:梁波,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第三人:郭庆泉,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第三人:吕永忠,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第三人:谭红,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群才与被告张培军、梁波及第三人郭庆泉、吕永忠、谭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群才撤诉。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计1624元,由原告韩群才负担。审判长  徐洪梅审判员  胡明建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颜景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