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韩群才与张培军、梁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群才,张培军,梁波,郭庆泉,吕永忠,谭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789号原告:韩群才,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张培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现下落不明。被告:梁波,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第三人:郭庆泉,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第三人:吕永忠,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第三人:谭红,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群才与被告张培军、梁波及第三人郭庆泉、吕永忠、谭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群才撤诉。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计1624元,由原告韩群才负担。审判长 徐洪梅审判员 胡明建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颜景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