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杭州轩富纸箱有限公司与杭州惠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轩富纸箱有限公司,杭州惠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1630号原告杭州轩富纸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84572814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郁家山下村。法定代表人孔观法。委托代理人方辰,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惠吉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2386568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油树下社区。法定代表人董建明。原告杭州轩富纸箱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惠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金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惠吉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轩富纸箱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曾存在买卖往来。2016年8月3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尚欠原告价款79273.94元。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79273.94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损失部分的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价款79273.94元自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杭州惠吉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一份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作为买受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惠吉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轩富纸箱有限公司价款79273.94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杭州惠吉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由杭州惠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杭州轩富纸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惠吉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