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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荣修与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修,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07号原告:刘荣修,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明珠广场3-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983931(1-1)。法定代表人:张茂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峰,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飞,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修诉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荣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61元,依法减半收取530.5元,由原告刘荣修负担。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