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电信用分社与徐州尊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恒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电信用分社,徐州尊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恒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柳三东,李煜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2102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电信用分社,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奎山中街铜电家园东侧。负责人徐海永,该分社主任。被执行人徐州尊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欧洲广场D座一层21、22、23号。法定代表人柳三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恒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内,欣丰路北,奎河东。法定代表人徐秀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三东,男,197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李煜煜,女,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电信用分社与被执行人徐州尊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恒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柳三东、李煜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无余额、互联网银行无余额、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房产经我院拍卖流拍后,已裁定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张锡君、胡立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泉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宋 遥审判员 沈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有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