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安徽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终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陵商城A座5层。法定代表人:张小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照圣,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北京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和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器,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锡安,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中段612号。法定代表人:周剑,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器,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锡安,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陵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5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5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黄冬松审判员 查慧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小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