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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吴小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吴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小英,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小英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502执4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志敏代理审判员  张建高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习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