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执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沈家乐与曹廷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家乐,曹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3488号申请执行人:沈家乐,男,1958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曹廷江,男,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沈家乐与曹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曹廷江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登记中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沈家乐知晓上述执行情况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果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蔡红虹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