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普义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9执42号移送单位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普义芳,男,云南省红河县人,住红河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普义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云2529刑初1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普义芳犯危险驾驶罪,对执行人普义芳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普义芳已自动将该罚金人民币2000元交至本院,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29刑初1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执行人普义芳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塔玲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