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梁杰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77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杰,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汉族,籍贯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琳瑛、被告人梁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驾驶车牌号为粤E×××××白色中华牌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行经湛江市霞山区海宁路与海景路交接处路口时,与从海宁路右拐到海景路的被害人白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G×××××白色福特牌小轿车(搭载其母亲廖某)互不避让,双方都鸣喇叭示意对方先让,但都没有让步,而是并驾齐驱。当两车行驶至海景路湛江鸡饭店门前路段时,梁杰驾驶白色中华牌小轿车急速右转逼停白某驾驶的白色福特牌小轿车。梁杰下车与白某发生争执,随后梁杰从车尾箱中取出一条长约一米的钩撬对着白某的白色小轿车乱打,并用脚踢廖某,造成该车驾驶门外后视镜外壳被打烂;驾驶位后排车窗上边框有被硬物敲击痕;后挡风玻璃被打烂;副驾驶位后排座位车顶外侧有敲打痕。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粤G×××××福特牌小轿车完好状况时或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864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杰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了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白某、廖某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维修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协议书,申请书,收据,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杰无视国法,任意损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6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4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付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董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