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冉某与孟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孟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930号原告冉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琬琳、蒋玲。被告孟某1。原告冉某与被告孟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琬琳和被告孟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孟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冉某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孟某2。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因未婚先孕而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仅长期不顾家,缺乏家庭责任感,而且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因双方年龄、性格差异很大,加上婆媳关系不和等原因��导致双方的矛盾不断升级。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孟某1辩称,孩子没出生前,我们的关系相处得非常好,孩子出生之后,因我的重心在工作上,对原告关心不够,没有及时相互沟通,没有及时处理好婆媳关系,导致家庭发生矛盾,主要责任在我。我确实性格上比较急躁,发生矛盾不该动手打人,我认识到我的错误了,我会努力改正。我希望我的爱人和我的父母能理解我,帮我把这个家调整好。我爱人之前跟我说过一句话,我一直很感动,她说我们虽然认识只有2、3个月,但我们的感情有2、3年那么长。我们属于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目前的矛盾是可以通过磨合沟通解决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冉某与被告孟某1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孟某2。婚初双方感情很好,小孩出生后,因抚养小孩及婆媳关系不和睦等原因,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冉某认为孟某1性格暴躁,缺乏家庭责任感,而对孟某1产生不满。孟某1对冉某经常回娘家居住也很有意见。2016年底,冉某带儿子孟某2居住在娘家生活至今。2017年3月1日,原告冉某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婚生子孟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冉某与被告孟某1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间缺少沟通,导致产生隔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间应加强交流,坦诚相待,增强家庭责任感,妥善合理安排好日常生活,珍惜夫妻感情,真正做到互相尊重。本院认为原告冉某与被告孟某1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冉某与被告孟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兴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秦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