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李金花、李海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花,李海平,鲍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43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花,女,197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李海平,男,197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鲍娜,女,1980年2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