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7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张建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强,张建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7574号原告:张永强,男,1967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住安徽省蒙城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张建忠,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国,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强诉被告张建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永强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强撤回起诉。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永强负担。审 判 长 蒋瀚鹏人民陪审员 钱亚娟人民陪审员 臧效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