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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万同成与宋永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同成,宋永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3民初67号原告:万同成,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告:宋永力,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同成诉被告宋永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同成以其与被告宋永力自愿于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同成与被告宋永力自愿于庭外自行协商解决,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同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万同成负担。审判员  王传平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章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