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4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梨与张永莉、戴勇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4752号原告:杨梨,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永莉,女,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戴勇,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中飞中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1号A座1-5。第三人:余学兰,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杨梨与被告张永莉、戴勇、重庆市中飞中纽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学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梨撤回对被告张永莉、戴勇、重庆市中飞中纽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学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290元,由原告杨梨负担。审判员 王雁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方 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