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罗凡、张春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凡,张春水,范君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罗凡,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张春水,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范君全,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罗凡与被执行人张春水、范君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194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申请执行人罗凡与被执行人张春水、范君全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万元,由被执行人张春水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清并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利息至债务偿清之日止,被执行人范君全在其用于抵押的八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6-20130021、6-20130022、6-20130023、6-20130025、6-20130026、6-20130027、6-20130030、6-20130031)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3250元,减半收取计币6625元,由被执行人张春水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置中,由于执行周期较长,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俭俭审判员 陈志辉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