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成都盛安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成都盛安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2236号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黄友军,系行长。被告成都盛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谦,系董事长。被告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炳坤,系董事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诉被告成都盛安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诉被告成都盛安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刘伟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军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