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字1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合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合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字11573号原告:中山市合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亨尾村裕和东街9号一楼之一。法定代表人:杨玲。委托代理人:沈江,系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强,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被告:何建军,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合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山市合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合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为259元,由原告中山市合家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阮明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廖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