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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辉与刘学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刘学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809号申请执行人陈辉,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浚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学喜,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小河镇。申请执行人陈辉与被执行人刘学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浚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刘学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辉租金29200元;二、被告刘学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辉29200元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1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三、驳回原告陈辉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朱绍新执行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文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