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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品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安徽省品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522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家杰。委托代理人胡景。被执行人安徽省品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成军。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准予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品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6]0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国土资监决[2016]0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3年2月28日,安徽省品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签订出让合同取得霍邱县河口镇高峰村境内1095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2015年安徽省品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该宗地块部分土地257平方米的用途,对外租赁用于驾校报名点和训练场地。2016年7月26日,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以安徽省品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皖国土资[2014]192号)的规定,对安徽省品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霍国土资监决[2016]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交还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257平方米土地;2.并处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14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安徽省品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安徽省品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安徽省品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7日,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向安徽省品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后,安徽省品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仍未主动履行义务,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租赁协议、现场勘察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以及文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和依据的法律法规。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徽省品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出让国有土地,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6]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6]01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决定中第1项由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露审判员 桂皖湘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海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