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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阿拉坦其木格、图门乌力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阿某,图某,朝某,萨某,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436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阿某。被执行人图某。被执行人朝某。被执行人萨某。被执行人阿某。被执行人达某。周某与阿某、图某、朝某、萨某、阿某、达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77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阿某、图某、朝某、萨某、阿某、达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国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阿某、图某、朝某、萨某、阿某、达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阿某、图某、朝某、萨某、阿某、达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国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都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