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贾建成与畅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成,畅冰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356号原告:贾建成,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福贵,系河南省村委会荥阳市汜水镇西邢村推荐的人。被告:畅冰亮,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西城区。原告贾建成与被告畅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贾建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贾建成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畅冰亮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建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建成负担。审判员 刘志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牛晓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