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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财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怀玉诉前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怀玉,刘爱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196号申请人:赵怀玉,男,1949年4月,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刘爱杰,男,1990年1月,汉族,郯城县人。申请人赵怀玉与被申请人苏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鲁1322财保196号的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刘爱杰驾驶的鲁Q4620V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被申请人刘爱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险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爱杰驾驶的的鲁Q4620V号小型轿车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波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徐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