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杜桂萍与被告谢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桂萍,谢华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108号原告:杜桂萍,女,汉族,现年55岁,住盐源县。被告:谢华群,女,汉族,现年45岁,住盐源县。原告杜桂萍与被告谢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杜桂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桂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桂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060.00元,减半收取计1,530.00元,由原告杜桂萍负担。审 判 长 宋衍昭代理审判员 吴祥兰人民陪审员 杨天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新浩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