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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9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树荣与被执行人王铁娟、姚丙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树荣,王铁娟,姚丙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909-1号申请执行人:崔树荣,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铁娟,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姚丙松,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崔树荣与被执行人王铁娟、姚丙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树荣以本院(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终2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铁娟、姚丙松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姚丙松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姚丙松名下的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姚丙松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