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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龚瑞波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瑞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刑初49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瑞波,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10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9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辩护人葛蔓红,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6)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瑞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阳某1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龚瑞波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阳某1于2017年3月23日以与被告人龚瑞波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其撤回。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瑞波及其辩护人葛蔓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1日晚,罗某2与龚某2在涟源市伏口镇“梅山情”KTV一楼发生冲突,被告人龚瑞波等人出于朋友义气帮龚某2将罗某2打伤。2016年1月22日22时许,邱某1与阳某2(均另案处理)在涟源市伏口镇“皇宫1号”KTV大厅发生争执,双方被KTV老板阙某、李某劝开。23时许,被告人龚瑞波和邱某1与阳某2在KTV大厅入口碰到,阳某2用力推玻璃门撞邱某1,继而引发邱某1、龚瑞波与阳某2互相殴打,随后在歌厅唱歌的阳某2的朋友阳某1(另案处理)等人与邱某1的朋友曾累叶(另案处理)等人参与进来一起互殴对方,其中龚瑞波持匕首将阳某2、阳某1、罗某1捅伤,阳某2、阳某1等人将邱某1打伤。其中阳某1、罗某1构成重伤二级,阳某2构成轻微伤,邱某1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3月21日晚,被告人龚瑞波在娄底市“九龙财智大酒店”2016房间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阳某1、罗某1、阳某2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证人阙某、阳某3、李某、罗某3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共同作案人邱某1的供述,被告人龚瑞波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龚瑞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瑞波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龚瑞波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龚瑞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均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龚瑞波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瑞波打伤罗某2的事实,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龚瑞波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罗某1、阳某1、阳某2均达成了调解,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22时许,邱某1与阳某2(均另案处理)在涟源市伏口镇“皇宫1号”KTV大厅发生争执,双方被KTV老板阙某、李某劝开。23时许,被告人龚瑞波和邱某1与阳某2在KTV大厅入口碰到,阳某2用力推玻璃门撞邱某1,继而引发邱某1、龚瑞波与阳某2互相殴打,随后在歌厅唱歌的阳某2的朋友阳某1(另案处理)等人与邱某1的朋友曾累叶(另案处理)等人参与进来一起殴打对方,期间龚瑞波持匕首将阳某2、阳某1、罗某1捅伤,阳某1、罗某1构成重伤二级,阳某2构成轻微伤。2016年3月21日晚,被告人龚瑞波在娄底市“九龙财智大酒店”2016房间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龚瑞波与被害人阳某2达成了调解,阳某2出具了对龚瑞波的谅解书;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龚瑞波分别与被害人罗某1、阳某1达成了调解,罗某1、阳某1出具了对龚瑞波的谅解书。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鉴定意见证明,经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阳某1、罗某1的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阳某2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病历资料证明,罗某1受伤后在娄底市中心医院的检查、治疗情况;阳某1受伤后在娄底市中心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检查、治疗情况。3、被害人阳某2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22日晚,罗某1的妻子过生日请客,阳某2与罗某1、阳某1、罗某5等人在伏口镇皇宫1号KTV8号包厢唱歌。期间阳某2去吧台叫KTV老板阙某送酒去包厢,一旁的龚某3责怪阳某2大声喊叫,并和邱某1一道与阳某2发生了争执,后被阙某、李某等人劝开。23时许,唱完歌准备离开时,阳某2在二楼的玻璃大门处遇到龚瑞波和邱某1,因心里不服气,阳某2就用力推玻璃门去撞邱某1,继而与龚瑞波、邱某1发生殴打,随后龚瑞波方的几个人与阳某2的朋友罗某1、阳某1等人都冲过来,双方互殴。期间,龚瑞波持匕首将阳某2、罗某1和阳某1捅伤。4、被害人阳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22日晚,罗某1的妻子生日,阳某1、罗某1、阳某2等人在伏口镇皇宫1号KTV8号包厢唱歌。期间阳某2去吧台要酒,与龚某3、邱某1发生争执,但被劝开。阳某1等人唱完歌准备结账回家,阳某2出去后便与龚瑞波等人发生冲突,阳某1等人见状也去帮忙,在打斗过程中龚瑞波持匕首将阳某1、阳某2、罗某1捅伤。5、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22日,罗某1的妻子过生日,晚上请阳某2、阳某1等人在伏口镇皇宫1号KTV唱歌。期间阳某2出了包厢去要酒,因龚某3怪阳某2大声喊叫,两人发生了争执,后被劝开。随后罗某1等人准备结账回家,阳某2先出去后又与对方发生了冲突,在冲突过程中龚瑞波持匕首将罗某1、阳某1、阳某2捅伤。6、证人阳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2日晚,罗某1的妻子过生日,阳某3与罗某1、阳某2等人在伏口镇皇宫1号KTV唱歌,期间阳某2对阳某3称其在包厢外与龚某3闹翻了。待阳某3等人唱完歌准备回家时,阳某2走在前面,在出口处与龚瑞波等人发生斗殴,阳某3看见龚瑞波持匕首先后将罗某1、阳某1、阳某2捅伤。7、证人阙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2日晚,龚瑞波、龚某3等人在阙某经营的皇宫1号KTV5号包厢唱歌,阳某2、罗某1等人在8号包厢唱歌。期间,阳某2来到吧台大声跟阙某打招呼,一旁的龚某3责怪阳某2声音太大,两人发生争执,邱某1过来帮龚某3,后都被劝开。过了一阵,罗某1的妻子出来买单,阳某2一人先往门口走,随后阙某就听到有人喊打架了。阙某看到罗某1、阳某2等人受了伤。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2日晚,龚瑞波、龚某3等人在皇宫1号KTV5号包厢唱歌,阳某2、罗某1等人在KTV8号包厢唱歌。期间,龚某3与阳某2在吧台处发生了争执,被李某、阙某等人劝开。后来李某得知又发生了打架,龚瑞波用匕首捅伤了三个人。9、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2日晚,徐某在其丈夫阙某经营的皇宫1号KTV吧台值班。22时多,阳某2和龚某3在吧台处发生了争执,邱某1帮着龚某3,但被阙某、李某等人劝开。过了一阵,徐某听到KTV的玻璃门处有人在打架,出去后看到龚瑞波、邱某1等人与阳某2及阳某2的朋友打在一起,龚瑞波手里拿了个东西朝罗某1等人身上捅。后徐某看到罗某1等人受了伤。10、证人龚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2日晚,龚某1在皇宫1号KTV唱歌,看到罗某1、阳某1、阳某2等人在一个包厢唱歌喝酒,还在另一个包厢看到了龚瑞波、邱某1、曾累叶等人。23时许,龚某1从包厢来到大厅,看到阳某2用力推玻璃门撞邱某1,邱某1和龚瑞波等人就揪住阳某2打,阳某1等人就帮阳某2打对方,龚瑞波还持匕首捅伤了阳某1。后来龚某1还听说罗某1与阳某2也被龚瑞波用匕首捅伤。11、辨认笔录证明,罗某1辨认出龚瑞波就是持匕首捅伤其的人;阳某2分别辨认出龚瑞波就是持匕首捅伤其的人、邱某1是和其发生了打架的人;邱某1辨认出阳某2就是与其发生打架的人;阙某分别辨认出阳某2、邱某1就是在KTV打架的人;徐某辨认出邱某1就是和龚某3一起与阳某2发生争执,后又参与了打架的人。12、视频资料证明,案发时的基本情况。13、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3月21日晚,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娄底九龙财智大酒店2016房间将龚瑞波抓获归案。1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龚瑞波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10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9月17日刑满释放。15、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龚瑞波与被害人阳某2达成了调解,阳某2谅解了龚瑞波;2017年3月23日,龚瑞波与被害人罗某1、阳某1达成了调解,赔偿了罗某1、阳某1的经济损失,罗某1、阳某1均谅解了龚瑞波。16、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龚瑞波出生于1981年10月7日等基本情况。17、共同作案人邱某1的供述证明,2016年1月22日晚,邱某1与龚某3等人在伏口镇皇宫1号KTV5号包厢唱歌,期间邱某1与龚某3到大厅去玩,龚某3与阳某2发生了争执,后被KTV老板劝开。过了一阵,在KTV大厅的玻璃门处,邱某1与龚瑞波又遇到阳某2,阳某2用力推玻璃门撞邱某1,邱某1、龚瑞波遂与阳某2及其朋友发生打架。事后邱某1得知龚瑞波用匕首捅伤了阳某2等三人。18、被告人龚瑞波的供述证明,2016年1月22日晚,龚瑞波、邱某1、曾累叶、龚润华等人在涟源市伏口镇皇宫1号KTV唱歌。22时多,龚某3和邱某1在KTV大厅与阳某2发生了争执,后被劝开。过了一阵,龚瑞波和邱某1又在KTV大厅的玻璃门处遇到阳某2,阳某2推玻璃门撞邱某1,龚瑞波和邱某1就打阳某2,阳某2的朋友阳某1等人过来帮阳某2打架,龚瑞波就持匕首捅伤了阳某2、阳某1和罗某1。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瑞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瑞波致伤了罗某2,但没有提供证明罗某2的伤构成轻伤以上的证据,且与龚瑞波致伤阳某1、罗某1等人的犯罪事实之间没有因果联系,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次指控事实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对公诉机关这一指控本院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瑞波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瑞波是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伤害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瑞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瑞波与被害人罗某1、阳某1、阳某2达成了调解,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龚瑞波的辩护人提出龚瑞波致伤罗某2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及龚瑞波有坦白情节,且与三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瑞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人民陪审员 黄文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牡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