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张某、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1,张某,王某2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1,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王某2,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再审申请人王某1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2016)甘0702民初75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王某1申诉称:一审法院在调解时违反了申请人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2016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签订合同时,第三人是以申请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签订后,第三人给被申请人支付了一部分房款,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事后,因申请人追认,第三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后,被申请人同意解除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申请人给第三人退回房款25000元,下剩的43000元被申请人推诿拒付。后申请人提起诉讼,在一审法院开庭调解时,主审法院恐吓申请人与第三人,说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必须承担或扣除,无奈申请人只能接受调解。可法院在调解时却忽略了在开庭前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本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现申请人王某1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由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7588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经审查后认为:王某1诉张某、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王某1与被告张某、及第三人王某2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形成的���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捺手印,法院依法制作并送达了(2016)甘0702民初7588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收了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并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以及违反法律的情形。综上,申请人王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王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俊国审 判 员 黄 华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