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21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尹克祥申请聂峰、湘潭市万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克祥,湘潭市万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聂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执保68号申请人:尹克祥,男。被申请人:湘潭市万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锋。被申请人:聂锋,男。原告尹克祥诉被告湘潭市万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聂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尹克祥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湘潭市万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株洲某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在3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人尹克毅自愿以位于易俗河镇某路某公寓的自有房屋一套(潭房权证湘潭县字第000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尹克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湘潭市万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株洲某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在3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二、对担保人尹克毅所有的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某路某公寓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潭房权证湘潭县字第000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宏英审 判 员  谭琪弋人民陪审员  袁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旭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