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廖达芬与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廖达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刘庆莉,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廖达芬,女,生于1969年8月17日,汉族,住什邡市。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民终71号民事判决书与本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达芬的银行存款51785.7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