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怀菊与赵佩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菊,赵佩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742号原告:陈怀菊,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赵佩东,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陈怀菊与被告赵佩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陈怀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怀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怀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怀菊负担。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