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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怀菊与赵佩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菊,赵佩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742号原告:陈怀菊,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赵佩东,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陈怀菊与被告赵佩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陈怀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怀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怀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怀菊负担。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