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慧宇制衣有限公司与东至县耀奇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慧宇制衣有限公司,东至县耀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14号原告:安庆市慧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汪俊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兖,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至县耀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安庆市慧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至县耀奇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安庆市慧宇制衣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慧宇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慧宇制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安庆市慧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宣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柳馨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