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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晁婷婷与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婷婷,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770号原告:晁婷婷,女,1992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被告:付建华,男,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晁婷婷诉被告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上午9:30在丰县人民法院宋楼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并向原告晁婷婷有效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晁婷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洪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