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旸、徐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旸,徐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旸。被执行人徐凯。申请执行人刘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4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