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执协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大安市烟花爆竹厂与大安市日杂鞭炮烟花批发站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安市烟花爆竹厂,大安市日杂鞭炮烟花批发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执协7号申请执行人:大安市烟花爆竹厂。被执行人:大安市日杂鞭炮烟花批发站。大安市烟花爆竹厂与大安市日杂鞭炮烟花批发站财物纠纷一案,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9日作出的(2002)白民一终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大安市烟花爆竹厂申请,该案于2006年4月25日在大安市人民法院立案进入执行程序。2007年7月25日,该案交叉至镇赉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镇赉县人民法院经过六个月未予执行完毕,2016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大安市烟花爆竹厂提交上访材料,称镇赉县人民法院多年未予执行完毕。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执行成本,该案应退回大安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白民一终字第617号民事判决由大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崔立权审判员 周东新审判员 张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南飞 搜索“”